中共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皖卫职院党〔2017〕38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十九届一中全会、十九届中央纪委一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系列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扎实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中共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的意见》和上级组织的作风建设与反腐倡廉部署,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强化主体责任意识
党委是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思想意识,把加强全面从严治党作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做学院党建重要内容和党委份内之事,与学院各项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院党委对学院全面从严治党承担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二、党委主体责任
(一)领导班子责任。院党委对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领导责任。
1.统筹谋划部署。按照中央、省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在研究分析学院管党治党工作现状的基础上,每年对学院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部署,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与任务。每年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进行2次以上的检查,着力解决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每年年底向省卫计委报告工作情况。
2.健全工作机制。成立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领导小组,督促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充分履职,形成抓全面从严治党的强大合力。完善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体系,真正把主体责任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格局。
3.选好用好干部。在内设机构干部选拨任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主管部门的制度规定,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和工作原则,严格遵守程序和制度要求,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凡提四必”,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坚决防止和纠正跑官要官不正之风,坚决查处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腐败问题。
4.加强作风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持之以恒地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规定以及其他改进工作作风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坚决反对和克服“四风”,整治庸、懒、散、奢现象。建立健全维护学院和师生员工利益的机制,畅通师生员工诉求渠道,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学院和师生员工利益的行为。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崇廉风尚,切实树立党员和干部为民务实清廉形象。
5.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党风廉政教育,逐步建成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严格落实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严格执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廉政谈话、诫勉、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制度;强化对“三重一大”,腐败问题易发多发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工作的监督,实行严格的内控制度;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服务程序公开;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管理等制度规定。
6.严格考核监督。加强对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把脉会诊”,及时解决问题,确保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每年年末对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解表》,对各责任主体部门履责情况进行考核,对院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行总结分析,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班子成员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审议并逐一作出评价。对院管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检查,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7.坚决惩治腐败。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部门执纪监督问责,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从严管理全院党员干部,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一查到底。积极探索细化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等方面的有效措施和办法。
(二)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院党委书记是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严肃认真履职,积极担当政治责任。
1.履行领导责任。积极推进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违反有关制度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
2.强化组织推动。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学院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坚持做到专门研究、分解责任,明确职责任务和责任主体部门与人员。
3.加强教育监管。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全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管,管好班子、带好队伍,重点督促领导班子成员、院管干部廉洁自律、履行好“一岗双责”职责。
4.支持查办案件。领导、督促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案件,积极协调解决查办案件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5.保持清正廉洁。坚持从我做起、向我看齐、以身作则,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做廉洁从政的表率。
(三)领导班子成员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1.落实分管职责。按照抓具体、抓深入的党建工作要求,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情况,做到全面从严治党和业务工作“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2.强化工作指导。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融入到所分管的各项工作中,积极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措施,落实制度规定和责任分解任务,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推动所分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3.加强日常监管。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加强经常性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守法、改进作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职责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落实“抓早抓小”要求,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4.自觉接受监督。切实增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思想意识,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纪委监督责任
院纪委是学院党组织内执纪监督专责机构,对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履行监督职责。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要求,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从根本上履行好监督责任。
(一)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协助院党委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将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检查考核,督促工作任务的落实。履行反腐败组织协调职责,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组织协调学院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
(二)严格纪律监督。严肃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上级和学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等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对违反有关制度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约谈。
(三)深化作风及重点工作的督查。加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规定精神情况的监督检查,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件,对典型案例及时通报曝光。强化对“三重一大”、招标采购、工程建设、资产管理、人员招聘、职称评审、招生考试、学术研究等腐败问题易发多发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工作的监督检查,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四)严肃查办案件。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实行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院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制度。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严肃查办发生在院管干部中以及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师生员工身边的腐败案件。
(五)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协助院党委清理、修订和完善学院全面从严治党相关制度,督促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和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问责,使各项管理规则制度刚性运行。
(六)强化警示教育。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大诫勉谈话力度,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协助开展全面从严治党政策法规、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
四、落实责任保障措施
(一)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年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责任书包括责任主要内容、考核、检查、责任追究等。因执行不到位而发生重大问题的,坚决追究责任。
(二)建立工作报告制度。院党政班子和党政负责人每年按规定向省卫计委党组等上级机关述廉报告并接受评议。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集中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干部及相关代表民主评议。院管干部要将述廉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述职报告中。党政干部述廉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不及时、不如实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
(三)建立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与其所分管部门负责人,每年专门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和责任分解任务落实情况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强烈、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时,由党委或院纪委主要负责人约谈相关责任人。
(四)建立年度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全面从严治党情况和党风廉政责任分解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党建工作等考核,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及时通报情况,限期整改问题。对各部门、各党总支和各党支部不履行责任,抓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不力,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分解任务,致使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出现腐败和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问题不制止、不处分、不报告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及其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