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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编辑日期:2018-01-15   作者:jcsjc   来源:监察审计处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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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皖卫职院党〔2017〕2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皖政〔2015〕34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审发〔2016〕1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学院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监督和评价学院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强化监督、揭示问题,防范风险、促进管理,完善制度、规范审计,切实增强审计监督实效;坚持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实现审计全覆盖。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院成立内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监察审计工作的院领导,成员由监审处、人事处、办公室、财务处、总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拟定内审计划,研究内审方案,督促内审发现问题的整改。领导小组下设内审工作办公室,监审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监审处、财务处、总务处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

第五条 监审处是学院独立的内部审计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根据学院审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审计人员,组成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审计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监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人士为特约审计员或兼职审计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加强自身建设,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其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权限

第十一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及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审计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和实物;

  第十四条 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起草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参加学院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十六条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审计意见,为学院做出处理决定提供参考;

  第十七条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院领导批准,采取临时封存措施;

第十八条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的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处理的建议。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经学院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向监审处反馈执行结果。

第四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基建与修缮工程审计。严格按照基建与修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加大对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力度,对工程招投标、建设程序、资金使用管理、合同执行等环节进行监督,合理控制工程造价,预防廉政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单项工程项目资金达到1万元的必须送审,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费用结算和财务决算手续。

严格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 工程变更和签证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原则,在签证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发生时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学院总务处、财务处、监审处及时共同确认,对未经确认而先行实施的工程变更,不予认可,不得进入结算。具体执行按《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建设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变更项目较大或金额较多时需按学院“三重一大”规定集体议事决策。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审计。严格执行学院财务收支相关规定,对学院财务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资产负债、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主要对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强化预算约束和资金管理,维护资金安全。每年对学院财务收支或专项或全面审计一次。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审计。主要检查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运营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国有资产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国有资产重大投资决策及投资绩效情况,资产质量和经营风险管理情况,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与存货的报废、转作投资、无偿调拨、毁损、丢失和坏账处理等)的情况进行审计,以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提高国有资产运营绩效,强化国有资产管理。重点关注对国有资产的各项决策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每年度全面或专项对国有资产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安徽省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审发〔2016〕118号)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院管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安排,依法依规对学院内设机构主要在职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以促进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全面履行职责,推动学院科学发展为目标,重点检查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学院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交流、轮岗和提拔的重要依据之一,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尽职履责。对主要部门及各系部原则上3年轮审一遍。

第二十四条 “三公”经费、会议培训费、“小金库”治理和合同管理等专项审计。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务院“约法三章”及省委、省政府“三十条”要求,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等方面审计,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财务处等部门每年度应对学院“三公”经费支出情况予以公开,根据审计计划,监审处依法依规对每年列入计划任务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等专项审计。重点关注经费审批的合规性、费用列支的合理性、经费预算与执行的情况以及规定时间按要求结题情况等,以进一步加强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和使用报销管理。防范虚设课题、转移资金、挤占经费、挪作它用等财务风险。教务处应对各项目经费支出情况予以登记备案,必要时留存报销单据复印件,项目结项时与财务处对账,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全过程跟踪。监察审计处根据审计计划,每2至3年对项目经费进行专项审计一次。

第二十六条 院办产业专项审计。为使学院院办产业管理更趋科学化、规范化,主动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和约束机制,提高院办产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学院院办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监审处根据学院工作安排,对院办产业进行审计。院办产业审计目标是评价院办产业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评价院办产业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支出的真实性、合法合理性;评价院办产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评价院办产业目标管理协议的履行情况。审计重点是院办产业的资金安全性、重大支出的真实性和支付的合法性、经营目标责任协议书完成情况及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监审处根据工作安排,将院办产业审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重点关注院办产业的投资手续是否齐全,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院办产业的经营状况、运营风险、廉政风险、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八条 监审处应根据学院领导的意见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监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及时组成审计小组、拟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部门应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终结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部门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提出,领导小组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部门对领导小组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国家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提请复审。

  第三十二条 监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十三条 监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所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三十四条 监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六章 审计方式

第三十五条 由监审处牵头,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总务处协同和社会审计参与的审计监督方式,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一般项目可由内审部门完成,必要时可抽调财务人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审计。

第三十七条 对于大型项目,可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监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社会中介机构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直接委托等方式选取。直接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从市审计局统一招标的协审机构备选库或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点库中选取。

第七章 审计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监审处或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报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研究,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任务,书面反馈落实情况。需要实施问责的,启动问责程序,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四十条 监审处按相关规定公开审计结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依纪查处。

第四十一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学院将追究部门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时,要保持自身的审计独立性,特别是在工程建设审计时,要严于律己,防范工程建设腐败问题。对于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