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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采购与招标监督办法

编辑日期:2018-03-30   作者:jcsjc   来源:监察审计处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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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采购与招标监督办法

皖卫职院2018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的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对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和货物、服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监督,提高采购与招标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学院事业经费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货物、服务采购的采购与招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招标对象。

第三条  学院依法组织的各类采购与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阳光透明开展采购与招标活动。参与学院采购与招标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地接受监督。

第二章  监督机构、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  学院成立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小组,院纪委书记任组长,监察审计处、财务处为成员单位,必要时邀请教职工代表参加监督。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

第五条  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和完善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

(二)指导、规划学院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

(三)处理学院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采购与招标违规违纪问题的调查问责。

第六条  招标监督工作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监督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依法依规进行采购与招标,有无规避招标行为;

(二)对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全程监督,监督学院采购与招标项目合同的会审、项目合同的变更及项目执行情况;

(三)监督学院采购与招标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四)受理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有关投诉、举报;

(五)建立投标人和中标人的不良记录档案;

(六)负责处理监督工作小组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对监督人员的要求: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掌握采购与招投标方面的业务知识;

(二)严格按法律法规和制度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三)廉洁自律,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到位不越位,不无理干预和影响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不承办与监督职能无关的招标事务。

第三章  监督方法

第八条  学院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主要采取全过程跟踪监督、审查招标文件、听取汇报、旁听与招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审计监督、招标过程与结果的非保密性信息公开、受理相关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学院采购与招标活动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招标办公室应邀请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小组跟踪监督。

第十条  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对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向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小组作一次工作情况汇报;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小组可以要求项目执行单位及其相关方对具体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汇报。

第十二条  设置举报箱,在学院网站监察审计网页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和联系方式,受理对采购与招标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十三条  采购与招标文件审查。招标办公室完成采购与招标文件编制,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查后,连同下列审查内容相关资料报送采购与招标监督小组办公室审查,一般性采购与招标项目(货物和服务类)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项目(工程维修类)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审查时间,原则上应在5工作日内给予审查意见答复。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采购与招标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的完备性。

(二)采购与招标方式选择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采购与招标的问题。

(三)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四)采购与招标项目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及其资金来源审核资料。

(五)规定的会审程序执行情况。

(六)投标人资格审查与确定其入围程序办法的合规性。

(七)公开招标(邀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公告等文件的合法性、完备性;其中,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学院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6.投标邀请;

7.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8.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9.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10.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11.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12.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13.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14.其他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四条  监督招标公告是否按规定的方式、规定的时间发布。

第十五条  监督评标委员会产生的合法合规性。

第十六条  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一)开标是否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投标文件是否在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并按规定密封和保密保管;各投标单位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真实有效性的审核情况;解决开标过程中的异议及其他问题是否依法依规。

(二)评标工作是否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进行;评标过程是否遵守既定、合法的评标程序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委及工作人员有无采取暗示、授意、引导等方式干预评标的现象。

(三)定标是否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遵循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有无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扰定标的现象。

采购与招标结果(含中标单位及其资质资信、中标价等重要信息)应在学院网站公布,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

第十七条  督采购与招标项目合同的会审与变更:

(一)项目合同是否严格按有关规定会审。

(二)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同时,项目执行单位是否与中标人签订了《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并交监察审计处备案。

(三)合同变更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监督参与采购与招标的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等工作纪律,是否有收受投标人的贿赂和其他好处而干扰采购与招标工作、泄露标底、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等秘密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其他监督事项:

(一)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

(二)采购与招标方案是否合法合规。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是否主动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

(四)参加重大采购与招标项目实地考察,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学院的采购和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作出纪律处分的同时,还要追究其主管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于应该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由部门或个人指定承接单位,以及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将应该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采购与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三)泄露标底、投标人名单、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以及泄露标底、投标人的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情况秘密的。

(四)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干扰采购与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授意、暗示工作人员和评委为投标人说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收受投标人的贿赂和其他好处,干扰采购与招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参加采购与招标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信息的。

(八)违规组成评标委员会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十)在招标过程中擅自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一)在接受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对于擅自变更合同,抬高原合同金额的,结算时不予认可;给学院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评委违反评标纪律,要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资格,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如有行贿、围标、串标、诬告等恶性竞争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围资格;如已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中标人不能切实履行合同条款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对于有不良记录的投标人和中标人3年内不再准许其参加学院的招标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院在采购与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