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重拳出击,打击国有企业腐败问题,查处了一大批蛀虫。在这些国有企业腐败案件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并不鲜见,且手段较为隐秘,公款去向复杂,可能涉及多种违纪违法问题。
身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虚开发票套取公款,已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下称《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违纪及职务违法。同时,套取公款的使用去向多种多样,如超标准公款宴请、以单位名义赠送礼金红包、个人日常开支使用等,公款的具体去向不同,所适用的党纪法规亦不一样,行为的性质也存在差异。审查调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结合公款去向、行为人主观目的,仔细甄别具体行为是构成违纪,还是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尽可能详实地收集相关证据,才能精准适用党纪法规。
一、超标准公款宴请。超标准公款宴请属于2003年《条例》第七十八条、2015年《条例》第九十六条、2018年《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或一百零六条规定的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同时,该行为也违反了《规定》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的规定。实践中,被审查调查人会辩称其行为是为了维护企业与上级部门、客户之间的关系,属于因公支出,但这并不影响认定超标准公款宴请的行为违反廉洁纪律及构成职务违法。
二、以单位名义赠送礼金红包。赠送礼金红包属于2003年《条例》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的贪污贿赂行为,属于2015年《条例》第八十四条、2018年《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但应注意的是,赠送礼金红包的数额以及目的决定了该行为是否涉嫌单位行贿罪。若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单位行贿罪的入罪标准,且存在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则应认定该行为涉嫌犯罪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若金额未达到入罪标准,则仅构成违纪及一般违法行为。
三、个人日常开支使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套取公款,用于个人日常开支,行为方式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是贪污行为。若该行为发生在或者持续到2015年《条例》施行之前(2016年1月1日),根据2003年《条例》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中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应认定该行为构成违纪,并结合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再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若该行为发生在或者持续到2016年1月1日之后,根据2015年《条例》第二十七条或者2018年《条例》第二十七条,即“纪法衔接条款”,应将该行为认定为涉嫌贪污罪,并将该事实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15年《条例》、2018年《条例》的“纪法衔接条款”,并不是对涉嫌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不进行评价,只是不作为违反六项纪律的行为之一,而是单独放在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做出相应的规定。在认定涉嫌犯罪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先行对涉嫌犯罪行为做出党纪处分,之后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第一、二项行为中,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为个人利益,使用套取的公款宴请上级领导、赠送礼金红包,则其行为还可能涉嫌贪污罪、行贿罪。所以,实践中还要仔细辨别使用公款的主观目的,区分是为了单位还是为了个人。(作者王逸轩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