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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公职人员队伍不容冒名顶替入学者

编辑日期:2021-02-05   作者: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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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兰琳宗

  针对社会关切,1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教育法修正草案拟进一步明确冒名顶替入学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或将被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至三年;已取得学位学历证书的将被撤销;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将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冒名顶替入学改变被顶替者的人生命运,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性质极其恶劣。从陈春秀、王丽丽到苟晶,去年山东出现的几起冒名顶替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这其中,一些冒名顶替者还借着顶替得来的学历学位混入公职人员队伍。比如,陈春秀顶替者陈艳萍曾通过村助理员公开招聘到山东冠县烟庄街道(原烟庄乡)工作,王丽丽顶替者陈伟曾任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党工委委员,冒名苟晶上学的邱小慧曾在济宁市任城区教师进修学校参加工作。这样的行为,无疑严重损害公职人员队伍纯洁性,是党纪和国法所决不允许的,必须将“李鬼”们清除出去。

  针对冒名顶替入学者的法律惩处之网越织越密。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冒名顶替上大学”等行为规定为犯罪,新增“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等内容。而公务员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此次教育法修订拟明确冒名顶替入学法律责任,已成公职人员的开除,进一步为清除公职人员队伍中的冒名顶替入学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拟明确冒名顶替入学法律责任,包括撤销学历学位证书、开除公职身份等,实际释放的是一种追查、倒查到底的鲜明态度。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别想着冒名顶替后混入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安全”了。公职人员队伍不容许任何冒名顶替入学者,一旦揪出就是开除处分,甚至面临刑罚。那些妄图打这方面歪主意、抱有侥幸心理的,不妨好好掂量掂量这种代价。相关主管部门要严把入口关、档案关,加强督查,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公职人员队伍中的冒名顶替者,坚决维护公职人员队伍形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