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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丛谈 | 谈话在党内监督中的运用

编辑日期:2022-04-27   作者: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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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实践中,谈话由于拥有的政治内涵,使其有别于一般性的日常交流和工作谈话。根据谈话的性质、主体、对象、形式、适用情形及依据的不同,笔者认为党内谈话主要分为四种类型。

一是日常监督类谈话,如党内政治生活中的谈心谈话、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日常监督中的提醒谈话;二是了解核实类谈话,如作为线索处置手段的谈话函询中的谈话,初步核实谈话、审查调查谈话;三是批评处理类谈话,是带有惩戒性质的谈话,如谈话提醒、警示谈话、诫勉谈话等;四是引导疏导类谈话。这些谈话的适用范围、要求和功能各不相同,有些还存在交叉情况。此外,还有巡视巡察谈话、干部监督谈话等谈话类型。

涉及谈话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

一、日常监督类谈话

日常监督类谈话是党内政治生活和干部监督中带有“红脸出汗”、提示警示意义的思想交锋、意见交换,既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要求,也有加强日常监督的意图,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抓手,目的是抓早抓小。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都可以运用。

谈心谈话不是针对已经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而进行的谈话,《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提出,“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明确,党委(党组)“一把手”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切实履行好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党内谈心谈话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是党内政治生活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和共产党人勇于斗争精神的直接体现。

任前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包括针对新提拔任用、新转任岗位的领导干部,或对人、财、物等权力资源集中的关键岗位人员开展的谈话。开展廉政谈话并非谈话对象可能或已经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而是基于谈话对象的特殊身份或特殊岗位,目的是筑牢防腐堤坝,提升廉政意识。其中,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运用最为普遍。任前廉政谈话主要针对新提拔任用干部,由党组织书记会同纪检负责人进行,起到开宗明义、有言在先的警示作用。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提醒谈话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有力措施。《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规定,党委(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组织书记,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提醒谈话主体是党组织、纪检机构或组织人事部门。谈话针对的是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其主要目的是对小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体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提醒谈话作为预防性措施,目前没有规定谈话记录必须归入个人档案资料,也不要求本人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说明。

约谈是日常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是纪检机构发挥监督作用的常用手段,现在也成为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措施。主要针对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情况,通过及时约谈,严肃批评教育,传递压力、督促落实责任。约谈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约谈的对象主要是党员领导干部,针对的主要是管党治党的责任落实。

二、了解核实类谈话

在执纪过程中,谈话经常被纪检机构用来了解核实情况。这类谈话被用作线索处置方式和纪律审查的措施,谈话主体是纪检机构,谈话对象分别是被反映人、被核查人、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相关知情人。

谈话函询作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之一,主要用于对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让被反映人把问题讲清楚,目的是促使党员、干部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问题线索通常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谈话函询的对象是被反映人,目的是核实情况。谈话主体是纪检机构,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纪检机构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开展谈话函询的谈话笔录、书面说明等重要材料要及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个人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为了避免“一谈了之”,现在纪检机构对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还会有一定比例的抽查核实。

初核谈话指纪检机构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党员或党组织违纪线索,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谈话,适用于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核查环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初核谈话多为核查组与相关知情人的谈话,主要目的是了解情况,获取相关证据,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参考。初核阶段一般不与被核查人接触,确有需要与被核查人谈话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审查谈话指立案后纪检机构与被审查人及知情人等进行的谈话。其中,与被审查人进行的谈话习惯称为内部审查谈话。内部审查谈话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反思材料。初步核实谈话,以及非留置状态下的审查谈话(即通常所说“走读式”谈话),必须加强安全管控,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底线。纪检机构履行监督检查、纪律审查职能时对涉案人员或相关知情人进行取证的一般核实性谈话叫外查谈话(类似措施在监督执法中被称为“询问”)。外查谈话前要尽可能掌握谈话对象的信息,包括初核中掌握的基本背景、身份特点、与审查对象关系、涉案情况及交往细节等。同时,通过信息查询,搜集本人及所在单位的相关信息,摸清底数。

审理谈话是指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与被审查人进行的谈话,主要目的是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审理谈话是教育挽救、体现组织关怀的重要环节。审理谈话要核对审查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了解事实发生的起因、过程、结果及本人的态度认识,如发现取证不到位或与事实不尽相符的情况,应及时向审查部门提出补证意见;要给予谈话对象充分的组织关怀,保障被审查人申辩的权利,细心听取并如实反映其意见;如果谈话对象对违纪行为或者后果认识不到位,要及时释纪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批评处理类谈话

批评处理类谈话是针对轻微违纪问题而进行的惩戒性质的谈话。《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任作出书面检查。

谈话提醒是纪检机构针对轻微违纪问题对谈话对象进行的谈话。谈话提醒属于纪委专责监督的范畴,是“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具体措施。进行谈话提醒的前提是接到反映,经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后发现存在问题但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谈话的目的是对轻微违纪问题及时处理并督促纠正,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体现“抓早抓小”。按照规定,谈话提醒有关材料应当存入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谈话提醒与提醒谈话要加以辨析,提醒谈话是日常监督谈话的一种,只有提醒帮助、没有惩戒的含义。谈话提醒则是执纪过程中的一种处理措施,针对的是违纪事实,但问题轻微,无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情形。

警示谈话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采取的一种处理措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警示谈话等处理,并同时辅以扣发绩效奖金等措施。

诫勉谈话是各级党组织或纪检机构指出谈话对象的问题,督促其知错悔错的惩戒性谈话。适用于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轻微违纪问题但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情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诫勉谈话也是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方式之一,适用于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情形。诫勉谈话体现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是第一种形态中最严厉的措施。诫勉谈话有影响期。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四、引导疏导类谈话

纪检机构在执纪审查的几个重要环节如宣布立案决定前、审查谈话结束前、宣布处分决定前都设有引导疏导类谈话。这类谈话实质是“个性化”的思想政治工作,不以传递压力为目的,气氛比较缓和。通过帮助当事人剖析错误、讲清政策纪律、听取本人反馈等,引导谈话对象认清问题、端正态度、提高认识。有的地方设立了“同志式”谈话室,悬挂党旗、入党誓词,桌上摆放党章党规,营造出平等、温馨、庄重的氛围。

宣布立案决定前的谈话。通常,在宣布立案决定前,纪检机构会安排相关领导与被审查人进行引导性谈话。宣布立案对被审查人而言是一个压力很大的环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立案审查方案批准后,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谈话目的是唤醒和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指明出路,督促其主动对组织交心,知错悔错、迷途知返,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交代问题,配合审查,接受组织的教育帮助。

审查谈话结束前的疏导。审查谈话完成后,被谈话人的心理波动并未结束,甚至被谈话人可能在谈话结束后因为害怕受到追究等产生更大的心理压力。《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谈话结束前要做好被谈话人思想工作,体现了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执纪审查的要求。一方面稳定被谈话人情绪,适当释放其压力,防范发生意外;另一方面通过拉近距离,真诚相待,逐渐解开审查对象的心结,引导其正确认识和对待做出的成绩与犯下的错误,放下思想包袱、充分信任组织。

事实材料见面。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事实材料见面一般由审查组成员与被审查人谈话,在用事实说话的同时,听取本人申辩,也要做好纪律教育和情绪疏导,帮助被审查人认识自己的错误。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予批评教育。

宣布处分决定前的谈话。在支部大会宣布处分决定前,纪检机构或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前向受处分人宣布并进行谈话教育,做好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帮助并督促受处分人正确对待组织处分、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回访谈心。做好受处分党员干部的跟踪回访,既体现了组织的关怀,也是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具体措施。干部受到处分处理后,所在党组织要履行日常教育帮扶的主体责任,及时派人与其谈心交心暖心,帮助其从思想根源上认识错误、汲取教训,尽快消除顾虑、卸下包袱。同时要严格管理,发现思想消极、履职不力甚至出现新的违规违纪苗头,要给予批评纠正并及时报告。通过回访谈心向谈话对象传递组织教育挽救、关心爱护的良苦用心。(国投纪检监察组副组长 冯苏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