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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警示】收受承包商“感谢费”纪委严查不手软

编辑日期:2018-01-15   作者:jcsjc   来源:监察审计处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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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警示】收受承包商“感谢费”纪委严查不手软

2015年底,安徽省来安县纪委收到省委巡视组交办的反映县教育局督学骆镇泉违纪问题线索,立即组成调查组到涉事半塔镇中学核实情况,查阅账目时一笔7万元的“暂存款”引起调查组怀疑,通过与学校前后两任会计谈话了解,时任半塔镇中学校长骆镇泉的违纪问题浮出水面。

经调查组多次谈话,骆镇泉交待了违纪事实。自2003年起,骆镇泉全面负责半塔镇中学园林绿化、教学楼、宿舍楼、操场跑道、下水道等施工修建工程,他与工程承包商称兄道弟,收受承包商“感谢费”。

经查,骆镇泉收受教师宿舍楼承建商徐怀玉现金2万元、教学楼承建商王志和现金3万元,收受学校驾驶员邓海军桑塔纳轿车一辆,作价2万元处理给学校,经来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辆价值19875元。

骆镇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合计69875元,数额较大。案发后骆镇泉积极配合组织审查,主动退缴全部违纪所得。2017年5月,来安县纪委、监察局给予骆镇泉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党纪依据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