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是党的肌体的“神经末梢”,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支部坚强有力,党的根基才能牢固,党才有战斗力。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是建强党支部战斗堡垒的关键。
一盒茶、一张券、一包烟,往往是党员干部误入歧途的开始,需要党支部及时“拉一把”,让党员慎对“小意思”的感情投资,不占“小便宜”。在哪吃、和谁吃、谁埋单,需要党支部及时“问一声”,让党员慎入“小场合”的觥筹交错,不拉“小圈子”。跟帖妄言、制谣传谣、任性发“朋友圈”,需要党支部及时“喊一嗓”,让党员慎传“小消息”的自认高明,不搞“小动作”。
开设省直机关党支部纪法教育微课堂,旨在聚焦党员干部一不留神就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例和日“犯”而不觉的错误言行,充分发挥党支部“管到人头”的作用,指导党支部抓早抓小、管在日常、严在经常,将全面从严治党延伸到每一个党支部、每一名党员、每一个角落,不断培育党员干部的优良作风品行和良好职业操守。
态度生硬、语言冰冷、缺少耐心,不仅严重败坏党的形象,更伤害了群众感情。表面上看,这是工作态度问题,实质上却是官僚主义作祟,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
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一旦脱离群众,就会失去生命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用什么样的态度对待群众,折射出的是一名党员干部宗旨意识的强弱和能力素质的高低。
党员干部一言一行,群众都看在眼里,代表着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影响着党在群众心中的分量。一张冷脸、一副官腔、一次推诿,看似小节,却关大体,都会伤害党的凝聚力、向心力。党支部要切实担负起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职责,教育引导支部党员时刻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时时处处把群众利益摆在首位,将心比心、真诚对待群众,让群众真切感受到受到尊重,被服务被关怀。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